养老院为留老人,未变更护理级别,老人却走失死亡,家属索赔80万,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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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看到这么一个案件。说的是养老院在给老人做定期评估,为了留住老人,顺从了家属要求,未进行照护等级的变更,结果该老人某天从养老院偷跑出去,找到时已死亡。家属质疑养老院未尽到妥善管理及看护义务,遂将养老院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0万余元。
养老院和家属,双方各有说法,究竟谁该担责?
案情介绍
许某之母周某,喜好热闹,想找一家养老院安度晚年。2021年6月8日,许某及母亲周某与某养老院签订入住协议书,周某入住某养老院。入住前,养老院给周某做了详细的评估检查,定为三级护理老人。双方也签订了入住协议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一年后,养老院对周某进行定期评估,评估为二级护理。养老院第一时间把最新评估结果通知许某,并建议更改周某的护理等级服务,费用也将变更。许某为了省钱,要求养老院按照三级护理等级和收费即可,不然他们就要退住。养老院只好迁就家属意见,未进行照护等级的变更,将周某的评估照护等级保持为三级护理。
2022年8月5日下午,周某离开养老院未归,养老院打电话不通,组织人员寻找,并通过交通广播平台发布寻人启事,后向派出所报案。8月6日,周某在稻田里被发现,已死亡。周某的家属以养老院有过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周某的家属认为老人走失死亡与养老院看护不到位有关。老人家属与养老院协商处理达不成一致意见,故把养老院告上了法庭。
周某的子女认为养老院未依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疏于管理未尽到看护责任,对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起诉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0万余元。
案件争议
本案属于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托养期间走失死亡引发的养老服务纠纷案件,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养老院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是否存在过错及对老年人死亡后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老人家属认为养老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尽护理之责,存在重大过错。
审理判决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养老院赔偿2446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1、对老年人做入住前的健康评估,不仅是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更主要的是为了维护养老机构自身权益的需要,也可以更好地服务老人。
在该案例中,根据周某入住时的状况,机构评估其护理等级为三级,一年后养老院再次评估周某应该接受二级护理,但还是没有坚持实际情况,随意同意家属要求,错误维持老人三级护理,未坚持护理等级评估结果,致使周某护理服务项目缺损。存在着一定的过错,故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赔偿老人家属一定的经济损失。
如果为老人提供的是二级护理,按照服务规范要求,护理巡视频次和服务重点均会有针对性地加强,从而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2、周某入住养老院接受老年护理服务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养老院为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接受服务的周某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专业机构,未能充分考虑到服务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行动能力等因素并尽到充分注意义务,故能够认定养老机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
3、从责任角度看,协议中并未注明“定期评估给出的实际评估级别二级护理家属不认可,目前的三级护理是家属要求的,由此造成的护理问题后果由家属负责”。因此,养老院无法举证目前的护理等级是家属要求且后果自负的,所以出现了意外事件需要养老院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机构与家属都无权置老人的安危于不顾而随意确定照护等级,即使书面约定了上述条款,发生事故时,家属和养老院仍然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4、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将周某送至该养老院,并交纳相关费用。因此,该养老院对周某负有管理和照顾义务。
该养老院因管理疏忽致使周某自行离开养老院,故此,该养老院疏于管理的行为与周某出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不是周某出走后死亡的直接原因。故,养老院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5、鉴于前述原因及被告在搜救老人过程中,尽了一定的努力,可酌情减少赔付份额,结合案情,本案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30%,并应依原告诉请向原告进行书面道歉。
一审判决后,被告养老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被告已自动履行本案判决。
适用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机构、供给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律师分析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了“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评估结果真实地反映了老人当时的身体综合状况,绝不能出于某种需要而任意改动。评估结果告知被评估方,双方完成签字确认。被评估方对分级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可以申请分级复核;当老人身体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申请持续分级评估。养老机构应当结合养老服务协议,至少每年开展一次持续分级评估。
在该案例中,养老院应本着对老人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等级评估的客观原则,保证老人享受到最匹配的护理服务。养老机构需要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护等级,制定对应的护理计划,严格提供相应服务,保证服务质量,不可随意更改评估结果。
一、分析点评
符合标准要求的设施配置以及规范的服务流程是降低服务风险的最好办法。
本案例中,院方需要吸取教训的地方:
1、按照健康状况量身定制养老服务合同。养老机构应当个性化定制养老服务合同或者设置个性化条款,根据老年人的实际状况确定护理等级、服务范围,约定双方责任分担,避免纠纷发生后因举证不利承担赔偿责任。
2、机构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服务水平。养老机构内因老人自身的特殊原因,突发疾病的情况屡有发生,为应对千变万化的突发情况,机构应规范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对老人突发情况要有抢救预案,以尽可能地规避机构的服务风险。
3、明确约定安全保障义务。老年人发生伤亡事故的,养老机构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需要结合事故前后的行为综合确定:事故发生前,养老机构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后,养老机构是否尽到救助义务。养老机构应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在《养老服务合同》中载明自身依法能够承担的安保、救助义务,并确保老年人、家属知悉。
4、定期评估并及时告知家属评估结果。在老人长期入住养老院后,行为能力发生变化时,老人和家属有对养老院的告知义务。养老院对于其长期照料的老人发生可以察觉的行为能力等重大变化,也应就是否调整服务等级问题,履行对家属的提示义务,以及时变更与老人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服务等级。一方面可以防止或降低发生意外的概率,更好保障老人的身心健康;另一方面,也可使养老院的权利义务一致,避免收取较低的服务费用却被动提供较高的服务水平,促进养老机构有序优化服务和养老事业健康发展。
5、养老院在平时可利用各种手段,向老人作有关安全方面的宣传。同时,入住养老院的人员及其亲属,也应明白自身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改进建议
1、养老机构应当完善入住协议的签订及日常管理
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人或其家属签订入住协议,协议中应确定护理级别、既往病史和双方权利义务等。明确合理的照护等级,有利于为老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减少因服务疏失引发的风险。
在事故纠纷发生时,入住协议也可作为证据提交,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合理划分各方的责任。养老机构也应当为入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体检,及时发现和治疗早期疾病,保障老年人的身体健康。
2、完善入院评估机制
在老人入住养老院之前,应完整地评估健康状况,告知老人及其监护人可能存在的风险、签订风险告知书,并明确隐瞒健康状况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当然,养老院不能借此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
入院后老人的健康状况会随时间推移发生缓慢或剧烈的改变,养老院应建立定期体检评估与即时体检治疗相结合的体检机制,实时监控老人的健康数据,应对预期风险,降低风险损失。
3、关注入住老人的心理健康, 及时进行情绪疏导
在养老机构中的入住老人在其生理需求得到满足的同时自然也要追求心理需求的满足,然而由于身体衰老、生理疾病、缺乏子女陪伴交流等各种因素造成老年人心理上的压力,相应的心理需求并未得到有效满足。
日常照护过程中,养老机构应当关注老人的心理健康,养老护理员应保持友善和耐心的态度对待老人,如发现老人存在不良情绪或异常心理状态时,要对老人予以关注,及时进行情绪疏导和交流沟通,帮助老人缓解心理压力。应当注意到,特别在养老机构封闭管理期间,养老机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定期举办一些文体娱乐活动,丰富自理老人的生活,使老人们保持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
在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过程中除了要重视心理状况评估(点击跳转可以见评估),养老机构更应当重视对入院老人的持续性心理评估,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家属等。
4、加强规范养老护理员操作技能培训工作
机构应重视护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培养,一位优秀的护理人员,应能掌握老人常见病的观察要点,善于发现老人常见病的发病先兆,知道老人发病后在第一时间内如何处置,如何为接下来的抢救创造有利的条件。
一家优秀的养老机构,应该具备一套正规的护理人员培训体系。因为护理人员面对的就是老人,提高养老护理员人员的护理技能和安全意识,这是机构负责人所必须重视的。
而且养老护理员的所言所行,代表的都不是个人,而是一个机构,一个行业。
5、意外发生时应采取及时的救助措施
为了防范和减少承担责任的风险,首先要做到意外情况发生及时地发现,其次要做到及时妥善处理。可以通过相关区域安装监控视频及床位呼叫按铃、加强工作人员巡视检查,尤其是夜间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可以配备一定数量的医护人员或者对护理员进行培训,发生意外情况时采取一些临时的紧急救助措施,同时要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或将老人送往附近医院进行专业诊治。
纠纷案例中,常见情况是养老机构联系了老人家属,等待家属赶到后才作出是否送医治疗的决定,这种做法违反了救治优先原则,存在较大风险。
笔者看法
随着养老机构的兴起,老人入住比率的不断升高,相应的各种纠纷也随之产生,养老运营消消乐认为产生纠纷的大部分涉及到养老机构是否尽到相应护理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
要明确的是,老人到养老院养老,只是将老人的起居生活交由养老院负责,而不是将所有的赡养义务或监护职责都交由养老院承担。
但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安全保障义务是养老机构的法定义务,在老人发生意外事件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助,及时积极与家属沟通相关情况,并针对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改善居住条件,增加各种便于老人生活的各种设施,并且提高对护理人员的管理,增强护理人员的专业能力。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老人的安全也是养老院的安全,一旦老人发生突发事件,养老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救助。并且,要着重提高护理人员的责任心和专业技术水平,做好突发应急处置事项预案,切勿疏忽大意、侥幸避免,致事故扩大,后悔莫及。
养老机构负责人要重视并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工作,特别是应加强日常工作的操作规范管理,防范各类风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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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养老律师,来源:养老运营消消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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